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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代表工程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7/13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防范制止业绩补录弄虚作假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针对今年以来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较多使用补录业绩,并且发现一些县(市)补录项目数量出现异常的现象,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代表工程业绩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省厅开展集中核查这一时间段,由省厅受理并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对企业提交的代表工程业绩集中进行核查。   对2018年上半年(即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省厅受理且已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核查,即: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随机抽取,自动生成被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为已核准申请件的10%。   二、企业申请资质提交的代表工程业绩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可查询,所显示的有关业绩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不再进行核查;所显示的有关业绩指标不明确、通过补充证明材料批准的,进行实地核查。   三、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补录的代表工程业绩,该业绩项目地址在省内的,一律进行实地核查;项目地址在省外的,省厅发函商请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四、对企业在资质升级中提交的代表工程业绩,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撤销企业已获批的二级资质,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全省通报,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五、在核查中发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录的业绩,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责令改正。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向我厅申请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总造价30%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发票。   七、具体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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