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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建筑工程塔吊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8/28 |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沿海地区塔吊防台风工作,提高防台风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塔吊防台风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并严格执行。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DBT/T13-289-2018)和厂家说明书实施塔吊防台风工作。说明书应注明塔吊在不同风载荷下、非工作状态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附着装置、最大独立塔身高度和悬臂塔身高度等。说明书没有上述内容的应要求厂家提供。 三、沿街塔吊(指塔臂可能伸出工地围墙外影响道路、居民区安全或塔吊安装到最大高度后,若发生倒塌可能影响工地围墙外道路、居民区安全的塔吊)在安装、使用期间,除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外,每次塔吊顶升加节完,应将爬升套架降至基础面或最上一道附着处。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对沿街塔吊造册建档。2019年1月1日起,新办理安装告知登记的沿街塔吊,应标明具体位置和可能影响的道路、居民区等情况。2019年3月1日起,沿海地区新安装的沿街塔吊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使用单位提交塔吊安装告知材料时不予审核通过;监督机构发现已安装使用的,应责令拆除清退。 (一)新购置塔吊。应符合《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2017)要求,生产制造厂家应按塔吊非工作状态10米高处的计算风压取值1000Pa进行设计和生产,出厂时出具证明文件。 (二)既有未办理使用登记塔吊。应由原生产制造厂家进行加固改造,加固设计按《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2017),塔吊非工作状态10米高处的计算风压取值1000Pa。加固改造后,厂家应出具专项方案和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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