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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6/4 |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规定,2025年10月将首次公布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分结果,之后每季度更新公布信用评分。为切实实施好评价工作,省住建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事项   (一)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企业(下称“服务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称“评价实施单位”)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市场信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登录。   (二)服务机构(含省外入闽机构,下同)在企业注册页面注册后,通过闽政通企业法人账号登录评价系统;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使用闽政通个人账号登录评价系统。   二、服务机构信息填报   评价系统企业端包含企业信息、人员配备、服务业绩、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及企业信息变更6个模块。其中企业信息、人员配备,服务业绩、部分不良行为由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自主申报:   (一)起评分信息录入:服务机构注册后初次登录评价系统,应当按照提示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质量内控体系、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即获得起评分50分。   (二)人员配备分信息录入:服务机构按照评价办法及标准,如实填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测设备配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续传上季度人员社保证明,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后,纳入该机构当季度人员配备得分。   评价系统将利用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等数据平台对服务机构录入的人员相关信息自动比对验证,发现未如实录入的按照评价办法和标准进行扣分处理。   (三)服务业绩分信息录入:首次信用评分(第三季度),服务机构可上传近一年内(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服务合同及检测报告;第四季度开始,服务业绩仅采集前3个季度已录入的服务业绩和当季度新增的服务业绩(以上传的检测报告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除首次评价期外,新签订的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新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在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不按时上传的不得分;检测业务应由本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在出具的检查报告上签字。   (四)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对于司法机关裁判以及住建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申报,首次评价期内主动申报的,按扣分值减半扣分;首次评价期结束后的申报扣分,均按照评价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评价实施单位信息审核、录入   (一)信息审核: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企业填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完整、齐全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二)成果质量和不良行为扣分录入:按照“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评价标准录入、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计入扣分。   对首次参与评价的服务机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季度对其提交的成果质量开展不低于30%(向上取整)的检查,少于3项质量成果的,应当至少开展1项成果的检查。对于已参与评价的服务机构(非首次),未在当季度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中检查中予以评价的,由系统按照该服务机构上季度的评价认定,连续四个季度未开展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中现场检查的服务机构成果质量扣分,第四季度起该机构成果质量扣分按照该项全省平均扣分计算,直至该机构质量成果开展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中现场检查为止。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机构对录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申报信息。经主管部门抽查或者投诉举报核实的虚假申报信息,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处理。   (二)评价系统运行过程的问题和建议,可根据评价系统提供的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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