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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19/7/9 | 浏览次数: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后的动态监管,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建筑函〔2019〕11号),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根据莆田市统计局和市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分析,2018年无建筑业产值、无纳税记录且由我市核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列为本次资质批后检查的对象。
二、核查内容
1、建筑业企业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上传的企业信息是否完整;
2、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社保是否由该建筑业企业缴交;
3、现任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三、检查组成员
本次检查组成员由建筑业科、法制科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抽调人员组成。
四、检查时间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7月15号。
五、相关要求
1.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我局要求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予以撤销由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对于社保缴纳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处罚。
3.我局将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建筑业企业应当始终保持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及时上传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核查工作。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8日
(联系人:李秋霞 联系电话:0594-26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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