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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20/8/28 |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规则进行相应优化调整,有关通知如下:   一、2020年10日1日起,新开工或已开工但尚未纳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下(以项目监管系统首次登记的为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   二、删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第十条第三款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4号)第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的行业平均分计算。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季度信用分,分别按照企业当个季度累计评价分的算术平均。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连续6个月没有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评价的,该项目不再纳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范围,直至该项目新的评价开展并生效。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项目监管,对实际已完工(竣工)的工程项目,督促企业完工(竣工)登记,不得继续进行评价。因施工企业原因应办理完工(竣工)登记而不办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施工企业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在现行评价标准修订前,此类行为的通报批评,视同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评价标准第5.3.10项予以相应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日1日起实施。省厅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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